關于規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申報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4-05-22 點擊數:

各市财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号)和《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财社〔2009〕1848号)精神,充分發揮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作用,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現将《規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申報審核有關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規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申報審核有關工作辦法

安徽省财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教育廳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規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申報審核有關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管理等有關工作程序,完善我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更好地發揮大學生調劑金作用,切實解決大學生醫療負擔,根據《安徽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教辦〔2008〕6号)和《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财社〔2009〕18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個人申請

第二條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當地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後的相關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使用省級調劑金申請。學生身故或在異地住院就醫等情況下,可由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三條大學生申請省級調劑金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學生本人當年的參保憑證、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已支付的費用結算單、經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确認并簽章的醫療費用清單及個人自付費用等相關材料。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加蓋學校公章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參保大學生一個參保年度(學年)内的醫療費用,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的三個月内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

第三章高校申報

第五條高校收到參保大學生調劑金補助申請後,應按照省财政廳等部門财社〔2009〕1848号文件規定的調劑金支付項目,及時組織進行初審。

第六條高校初審合格後,應實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請調劑金補助的參保大學生姓名與性别、所在院系及班級、當季度或本學年共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及拟申請調劑金補助的金額等項内容。在學校公示期内,若有異議的,高校應組織有關人員重新調查核實。

第七條高校在公示結束後,應以書面正式文件形式于每季度終了15日内向省财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需說明或提交以下内容:公示有關情況、《××高校申請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補助資金表》(附表一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各一份)、本校接收省級調劑金賬戶賬号及聯系方式、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申請以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省級審核

第八條安徽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醫保中心)負責安排專人和窗口受理各高校報送的大學生省級調劑金申請報告資料。

第九條省醫保中心應嚴格審查高校申報材料,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内完成大學生省級調劑金相關材料審核工作。

第十條省醫保中心要嚴格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内容重點包括:高校申報材料完整性、學生申請條件合規性、相關程序規範性、醫療費用合法性等。

第十一條省醫保中心對高校申報省級大學生調劑金報告審核完畢後,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經省人社廳簽章後送省财政廳複核。審核意見應包括以下内容:參保人名單、實際發生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數、核實省級調劑金應補助數及其原因等事項。

第五章複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省财政廳收到省人社廳出具的審核意見後,結合各高校提交的申報材料及時組織進行複核,并出具書面複核意見反饋省人社廳、省醫保中心。同時,抄送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省财政廳複核結束并按規定反饋有關部門後,以正式文件對高校所在市财政局下發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補助通知,并抄送相關高校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大學生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補助資金通過大學生省級調劑金财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财政專戶。

第十四條各統籌地區财政部門收到省級調劑金補助資金後7個工作日内将資金調撥到相關高校。高校應于統籌地區财政撥補資金到帳後7日内将其發放至參保大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并于30日内将學生或其監護人簽收的發放憑證(複印件,加蓋學校财務部門公章)報省财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備查。

第七章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對因病情需要跨參保年度(學年)住院治療的,學生本人應将不同年度的醫療費用情況分開申請,學校分别上報。大學生省級調劑金核報到參保人畢業日期為止。

對患門診特大病或一個參保年度(學年)内需多次住院治療的,可在本學年末的最後一個季度将醫療費用彙總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核報。

第八章強化監管

第十六條各統籌地區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各高校要做好大學生省級調劑金資料彙總報送、貧困生認定等工作,及時将申請用于參保學生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省級調劑金發放到參保學生(或監護人)手中,加強對高校醫療機構監管,嚴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套取或擠占、挪用大學生省級調劑金,違者除追回省級調劑金外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以往文件中與此《辦法》不一緻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财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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