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解讀

作者: 時間:2014-05-22 點擊數: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總體要求,2008年國務院擴大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國辦發[2008]119号文件确定将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關心和重視,是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願參保,為了确保參保學生在醫保規定範圍内享受應有的待遇,現将有關規定分解如下:

一、參保繳費

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準執行。新參保人員證卡工本費按每人5元的标準收取。

二、待遇享受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就醫的起付标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住院管理

參保大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可選擇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住院醫療憑定點醫療機構的入院通知單、醫保證和IC卡到入出院處城鎮居民醫保窗口辦理入院手續。急診搶救可先入院,入院後24小時内(正常工作日)補辦入院手續。出院後在城鎮居民醫保窗口辦理結算。

(二)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實行學校包幹使用辦法。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高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準撥付高校包幹使用。

(三)轉診轉院管理

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金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并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外地住院就醫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1)本地定點醫療機構轉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程序。參保大學生轉往外地住院治療,須由本地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經治醫師填寫《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申請審批表》,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後,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分管院長審核,報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後方可轉出。如遇緊急情況可先轉院,但須在7個工作日内補辦手續。外地就醫出院後一個月内憑醫院病曆、有效單據、費用清單、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

(2)不在校期間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程序。參保大學生須在入院後3日内與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登記手續,出院一個月内憑情況說明(由學校蓋章)、醫療病曆、有效單據、費用清單、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3)重複參加各類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原則: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又參加原住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商業醫療保險的。無論農合或商業醫療保險醫療如何給付待遇,均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給予辦理報銷。一次醫療已由商業保險或新農合支付待遇的其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并已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總額不超過符合醫保規定的項目内費用總額。

凡參保人員未按本管理規定的,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附2010年度就醫報銷标準表

定點醫療機構級别

住院基金起付标準

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标準以上分段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門診規定病種)

起付标準――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30000元

30000元以上

全日制在校學生

三級

300元

60%

65%

70%

10萬

二級

200元

65%

70%

75%

10萬

一級及以下

100元

70%

75%

80%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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