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标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可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月生活費低于430元,其家庭經濟困難,提供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有較大困難,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其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生人數的8%。
一是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二是父母一方或雙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經濟來源者;
三是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
四是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是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
六是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
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月生活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費、學費和住宿費,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困難和一般困難。其比例原則上總體不超過學生人數的20%。
一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下崗(失業)的;
二是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是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且無其它經濟收入者;
四是家庭遭受自然災害,遭受損失,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是其它情況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認定程序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資助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于每學年開學時進行,認定程序包括:
(一)本人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需如實填寫《高等學樣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交班級資助評議小組。
(二)班級民主評議讨論推薦:班級資助評議小組本着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态度,對提出認定申請的同學進行讨論,初步确定出本班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推薦名單及排名,提交班級民主評議。
(三)班級民主評議确定:班級資助評議小組召開專題議會進行民主評議,班級各寝室長應參加,人數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20%,對初步确定的貧困學生及排名進行民主評議,對有異議的,由班級評議小組予以重新認定,最終确定出本班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推薦名單及排名,報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四)系評審:系學生資助認定工作組根據班級推薦結果,結合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及日常消費行為等情況,确定貧困學生名單及等級,并在全系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對提出異議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仍有異議的,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複議,根據情況,可做出調整。若無異議,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類統計表》連同其它申報認定材料,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并建立起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系複印件留存)。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和受助資格。
一是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二是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三是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四是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五是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六是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七是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貧困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對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無顯著變化,隻需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即可進行評議認定。各系要嚴格按照本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好本系貧困學生信息檔案,要随時關注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更新貧困學生信息檔案。
各系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将及時做出調整。